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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文件,明确我市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有关规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的一项专门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为方便广大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规定的内容,税务机关做好贯彻落实地方教育附加开征工作,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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