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京政发〔2011〕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有关规定,报经财政部批准,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仍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2%,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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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的政策解读


  12月21日,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文件,明确我市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有关规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的一项专门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为方便广大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规定的内容,税务机关做好贯彻落实地方教育附加开征工作,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1.什么是地方教育附加?

7.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如何确认?

2.我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什么重要意义?

8.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凭证如何规定?

3.我市地方教育附加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

9.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原则如何规定?

4.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是什么?计征依据是什么?征收标准是多少?

10.哪些情况不退还地方教育附加?

5.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是否是一回事?缴纳了地方教育附加是否还需缴纳教育费附加?

11.我市地方教育附加资金如何使用?

6.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由谁征收?  

相关文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18号)
2、《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1〕2922号)

3.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 20112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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