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办事事项  

·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契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契税)(企业改革)
·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契税)(社会力量办学所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
·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契税)(外交部确认的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