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 2008-5-20 | 阅读次数: | 3334 | [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 |
5月12日四川汶川地区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后,广大纳税人积极踊跃向灾区捐赠。为支持抗震救灾,现就企业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提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处 2008-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