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延期缴纳税款政策
一、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4]407号)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37号)
操作流程:延期缴纳税款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一)适用条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所称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审批权限:延期缴纳税款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
(三)受理机关: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所。
(四)提交资料: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须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缴纳税款期限内按行政审批有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送以下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缴纳税款计划;
4、全部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
5、提交申请前3日内的全部存款账户对账单据;
6、资产负债表或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7、当月或上月应付职工(部门)工资汇总表或明细表;“应付职工工资”是当期计提数。
8、当月或上月应支付或已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或凭证;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或凭证。
(五)办理时限:审批总时限为20日。
(六)管理措施: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超过延期缴纳税款批准期限仍未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自批准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照欠缴税款管理的相关规定确认为欠税,并对所欠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已确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可分别采取阻止出境、欠税公告、强制执行等措施追缴所欠税款。
二、缴纳土地使用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地税部门批准,可缓征。
文件依据:(一)《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延期缴纳土地使用费有关问题通知》(京地税地[2001]462号)
操作流程:延期缴纳税款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一)适用条件:关于延期缴纳的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因资金周转的原因,造成缴费困难的,延期缴纳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外商投资企业因停产、亏损严重等原因,造成缴费困难的,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延期缴纳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从合资、合作企业分得利润缴纳的,因合资、合作企业亏损,未进行利润分配,延期缴纳时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审批权限:延期缴纳税款应经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
(三)受理机关: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所。
(四)提交资料:外商投资企业因不能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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