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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创造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雷锋精神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扩大服务领域,我局成立“纳税服务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队伍。为保证“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志愿者”服务宗旨:致力于帮助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建立互助友爱的人际关系;致力于优化首都发展环境,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致力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创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环境。
              
            第二章 志愿者的素质要求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活动,不怕困难,甘于奉献;
  四、熟悉了解税收工作,有能力为纳税人提供援助服务;
  五、能抽出时间为有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服务,并坚持一年或更长的时间;
  六、在从事援助活动中,不发生推销、介绍企业业务等直接或间接的营利活动;
  七、能够认真遵守《东城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税务部门对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服务对象、内容和形式

  八、志愿者面向全社会,原则上其服务对象是: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对不属于特殊困难群体或经申请未获批准的,不享受志愿者服务。具体包括:
  1、从事经营,需要涉税帮助的老、弱、病、残人员;
  2、从事经营的下岗人员;
  3、其他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服务具体内容和形式:
  1、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及纳税辅导;
  2、将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税务机关,促进征纳双方的沟通和交流;
  3、向社区居民公布纳税服务时限,公布税务部门接受投诉的监督电话;
  4、对需要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代购发票、代办登记、送涉税资料上门等代办服务;
  5、为需要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有关涉税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6、经申请批准,志愿者愿意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
  服务时间上,采取定期和日常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服务对象有需求时可以通过纳服活动站或电话联系志愿者随时提供服务。对不需要急办的事可以在服务日里解决。 
  服务日的设定:
  1、每年的3月5日全国学雷锋日;
  2、每年4月和9月的税法宣传日;
  3、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一、四、七、十月)的首个周日。

             第四章 志愿者的招募

  十、志愿者面向社会进行招募,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在招募之列。  
  十一、招募对象:主要是全市各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事务所职员以及东城区各街道税源建设小组工作人员。第一批拟初步招募志愿人员100人,今后根据服务实际需求,对志愿人员进行更新、补充或减少。
  十二、招募形式:通过东城地税局网页(http://dongcheng.tax861.gov.cn/)以及在社区服务站、各纳税服务场所发布或张贴招聘信息,由所在街道税源管理所接受社会应招者报名。

               第五章 培训

  十三、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由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委员会委员和税源管理所税收业务骨干担任辅导培训老师。志愿者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根据个人专长安排服务任务。同时,对长期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要进行相关税法知识的更新培训。
  十四、培训内容:志愿服务的宗旨、目标和内容,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税收法规等内容。
  十五、培训方式:岗前培训由东城区志愿者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统一集中“上大课”的形式进行;更新知识培训由税源管理所负责组织对本街道纳税服务公益活动站的志愿者开设“小课堂”或根据平时的服务需求,随时派人进行辅导。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十六、街道纳税服务公益活动站在深入了解有困难的纳税人服务需求、明确服务项目、确定服务内容后,按照志愿者专业知识和技能,为需要帮助的纳税人指定志愿者。
  十七、志愿者须服从纳税服务公益活动站的统一管理,对领导小组分派的被援助对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切实可行的帮助。
  十八、应招志愿者报名经东城地税志愿者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核并参加培训后,对培训合格者,由东城区纳税服务公益活动站颁发《志愿者证书》。《志愿者证书》由东城区地税局统一印制,是志愿者身份证明,不做其他用途。
  十九、志愿者委员会在东城地税网页上将东城区纳税服务公益活动站的地址、志愿者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及可提供专业服务内容予以公布。
第七章 考核和评估
   二十、 东城区纳税服务志愿者委员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的纳税人,及时了解反馈志愿者服务的情况,每半年对志愿者的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一次。
  二十一、 对认真、及时按照纳税人要求完成服务任务者,给予表扬并推荐其参加志愿者评优活动;对无故不完成的,应给予批评,两次批评而不改正者,收回“志愿者”证书,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二十二、通过评选表彰,树立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形成志愿服务光荣的社会荣誉感,进一步激发志愿者的积极性。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三、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东城区地税局。
   二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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