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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守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创造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进一步丰富纳税服务的内容,推动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我局成立“纳税服务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队伍。为保证“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纳税服务志愿者守则。
  二、志愿者行动以志愿服务为宗旨,以为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提供公益性、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为内容,以丰富纳税服务内容为目标,使纳税人对纳税服务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参与意识,弘扬社会风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纳税服务志愿者的素质要求
  
  三、必须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无偿奉献精神;
  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能够按照被援助对象的请求,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切实可行的帮助;
  六、在从事援助活动中,不得从事如推销本人或其他人员的书籍,介绍本企业或其他企业业务等直接或间接的营利活动;
  七、能够认真遵守《纳税服务志愿者守则》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税务部门对服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 服务内容

  八、志愿者面向社会,主要针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群体(如:老年人、下岗职工、残疾人员、灾难中的求助者等各类群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涉税过程中辅助记账、记账结果审核、司法、外语、代办业务等方面开展公益性、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
  九、为地税部门开展的税法宣传等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章 招募

  十、志愿者全部来自于社会,采取校园招募和通过网络招募相结合的办法招募志愿者,第一批志愿人员初步确定为50人。
  十一、招募方式:
  校园招募:通过北京市各大高校学生会接受高校大学生报名。
  社会招募:通过朝阳地税局网页(http://www.tax861.gov.cn/)发布需求信息和招募条件,接受社会应招者报名,对从事会计、司法等志愿服务的原则上要求志愿者来自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第五章 培训
  十二、纳税服务志愿者领导小组负责志愿者的岗前培训,对培训合格者根据个人专长安排服务任务,同时负责定期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税法知识的更新培训。
  十三、 培训内容:志愿服务的宗旨、目标和内容,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税收法规等内容。
  十四、 培训方式:由纳税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集中、统一的培训。
第六章 管理与指导
  十五、 由纳税服务志愿者领导小组在确定被援助对象后,深入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明确服务项目、确定服务内容后,按照志愿者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纳税人指定志愿者。
  十六、 志愿者须服从纳税服务志愿者领导小组的统一管理,对领导小组分派的被援助对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切实可行的帮助。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条款理解有疑惑的应向志愿者领导小组反馈,由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十七、 应招志愿者报名经朝阳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领导小组进行资质审核并参加培训后,对培训合格者由领导小组颁发“纳税服务志愿者”证书和标识。
  十八、“纳税服务志愿者”证书和标识由朝阳地税局统一印制,是志愿者身份证明,不做其他用途。
  十九、 纳税服务志愿者领导小组负责在朝阳地税网页上将领导小组的联系方式和志愿者的姓名、可提供专业服务内容予以公布。
第七章 考核和评估
  二十、 纳税服务志愿者领导小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的纳税人,在了解服务情况的基础上,并根据“纳税服务志愿者工作情况反馈表”反馈的情况,对志愿者进行考核与评估,每半年或一年集中考评一次。
  二十一、 对认真、及时按照纳税人要求完成服务任务者,给予表扬并推荐其参加志愿者评优活动;对无故不完成的,应给予批评,两次批评而不改正者,收回“纳税服务志愿者”证书,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二十二、通过评选表彰,树立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形成志愿服务光荣的社会荣誉感,进一步激发志愿者的积极性。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三、本守则将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守则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朝阳区地税局。
  二十四、本守则自发布之日生效。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200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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