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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东城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志愿者委员会。
第二条 东城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志愿者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纳服志愿委),是由热心公益事业,志愿从事税法宣传和提供特殊困难群体涉税帮助的各界人士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致力于帮助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建立互助友爱的人际关系;致力于优化首都发展环境,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致力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创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
第四条 东城纳服志愿委接受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下设10个纳税服务公益活动站,东城区每个街道1个;每个活动站拟首批招募志愿者10名左右。纳税服务公益活动站的日常工作和管理由所在地区税源管理所负责。
第三章 服务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服务对象:
志愿者面向全社会,服务具体对象是: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对不属于特殊困难群体或经申请未获批准的,不享受志愿者服务。
具体包括:
1、从事经营,需要涉税帮助的老、弱、病、残人员;
2、从事经营的下岗人员;
3、其他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 服务内容:
1、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及纳税辅导;
2、将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税务机关,促进征纳双方的沟通和交流;
3、向社区居民公布纳税服务时限,公布税务部门接受投诉的监督电话;
4、对需要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代购发票、代办登记、送涉税资料上门等代办服务;
5、为需要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有关涉税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6、经申请批准,志愿者愿意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章 志愿者条件和入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活动,不怕困难,甘于奉献;
2、熟悉了解税收工作,有能力为纳税人提供援助服务;
3、能抽出时间为有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服务,并坚持一年或更长的时间;
4、在从事援助活动中,不发生推销、介绍企业业务等直接或间接的营利活动;
5、能够认真遵守《东城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税务部门对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志愿者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志愿者委员会审核和培训合格后。
第五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2、有优先参加本会安排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3、有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在履行服务中可以提出困难和问题,请协会给予帮助解决。
第十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1、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定;
2、自觉履行志愿服务的职责,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关心本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4、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工作的社会影响;
5、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主动关心社会,关心他人;
6、主动向本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7、退会须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和意见。
第六章 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一条 志愿者的招募:志愿者面向社会进行招募。重点是全市各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事务所职员以及东城区各街道税源建设小组工作人员。第一批拟招募志愿人员100人。今后根据服务实际需求,减少志愿者或退旧补新。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培训
1、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由我局志愿者委员会委员和税源管理所税收业务骨干担任辅导培训老师。志愿者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根据个人专长安排服务任务。同时,对长期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要进行相关税法知识的更新培训。
2、培训内容:志愿服务的宗旨、目标和内容,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税收法规等内容。
3、培训方式:岗前培训由东城区志愿者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统一集中“上大课”的形式进行;更新知识培训由税源管理所负责组织对本街道纳税服务公益活动站的志愿者开设“小课堂”或根据平时的服务需求,随时派人进行辅导。
第七章 志愿者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街道纳税服务公益活动站在深入了解有困难的纳税人服务需求、明确服务项目、确定服务内容后,按照志愿者专业知识和技能,为需要帮助的纳税人指定志愿者。
第十四条 志愿者须服从纳税服务公益活动站的统一管理,对领导小组分派的被援助对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切实可行的帮助。
第十五条 应招志愿者报名经东城地税志愿者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核并参加培训后,对培训合格者,由东城区纳税服务公益活动站颁发《志愿者证书》。《志愿者证书》由东城区地税局统一印制,是志愿者身份证明,不做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志愿者委员会在东城地税网页上将东城区纳税服务公益活动站的地址、志愿者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及可提供专业服务内容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委员会研究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志愿者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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