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指南
问:什么人需要缴纳个人机动车车船税?
答:个人机动车的所有人为车辆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车船税。所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
问:2008年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什么时候,在哪儿缴纳?
答:08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征收,纳税人应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前,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税完税凭证到地方税务机关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政储汇局的营业网点申报缴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载客汽车排气量在1.0(含)以下的微型客车,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已办理车辆停驶手续的,纳税人须携带车辆停驶证明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问:个人新购车辆怎么缴税?
答:个人购置新车辆的,应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30日内,持行驶证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问: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每年需要缴纳多少税款?
答:小型客车每年需要缴纳税款480元;微型客车每年需要缴纳税款300元。
其它车、船的具体税目、税额详见附录: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问:什么是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
答: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问:车船税税款怎么计算?
答:车船税按年征收税款,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全年税款。
对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问: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可否申请退税?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问:保险机构可以代收代缴2008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吗?
答:目前暂不可以。地税局将在2008年适时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具体实施时间与办法将另行通告。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注 |
载客汽车 |
大型客车 |
每辆 |
600元 |
包括:电车 |
中型客车 |
每辆 |
540元 |
小型客车 |
每辆 |
480元 |
微型客车 |
每辆 |
300元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60元 |
|
摩托车 |
每辆 |
120元 |
|
船舶 |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
每吨 |
3元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
每吨 |
4元 |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
每吨 |
5元 |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
每吨 |
6元 |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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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条例》是在怎样背景下制定的?
答: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按有关规定,该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上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两个暂行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税政统一、简化税制的要求;二是缺乏必要的税源监控手段,不利于征收管理;三是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55年没有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也已20年没有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两个税种的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
基于这种情况,国务院决定合并两个暂行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
问:《条例》与《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条例》针对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存在的问题,在适用范围、税收性质、税目税额、减免税范围和征管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合并两个税种。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同时,将纳税人由现行的“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这样既有利于界定纳税人,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财产税体系。
二是适当调整了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将车辆、船舶税额表合并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合并为一类,将不同吨位的机动船合并为一类。《条例》没有对车船的税目进行分类,而是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内具体明确,以便将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综合考虑车船税的性质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具体税目分类及税额或税额幅度。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以及目前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等因素,《条例》对车船的年税额标准也进行了适当调整。
三是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进行了调整。考虑到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要求,《条例》一方面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由财政负担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取消了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省级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四是加大了税收征管力度。《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问:哪些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车船税?
答: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个人是指我国境内的居民和外籍个人。同时,《条例》还规定,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
问: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其中,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问:车船税的应纳税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车船税实行幅度税额,载客汽车的年税额为每辆60-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6元。财政部、税务总局将根据上述规定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子税目的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问:征收车船税会不会过多增加车船所有人的负担?
答:《条例》充分考虑了目前我国车船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承受能力,在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基础上对税额幅度进行了调整。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相比,车辆的税额低限维持不变,高限提高了1倍左右;船舶的最低税额每净吨增加1.8元,最高税额每净吨增加1元,且对捕捞和养殖渔船给予免税优惠。因此,车船税的征收不会给纳税人增加太多税收负担,在纳税人用于车船的各项开支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小。
问:为什么要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答: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另外,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时间长等种种不便。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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