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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
税 收 立 法
  目前中国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等。
  1.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 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四道程序。上述程序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中国现行税收法规体系详见《中国现行税收法规体系总览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实施细则》,自同年1月1日起施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并重新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即日起施行。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9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自1985年度起施行。
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即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自1991年度起施行。
199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1年度起施行。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日起施行。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四、《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1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即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五、遗产税(法规待制定)。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51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即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十、证券交易税(法规待制定)。
二十一、《屠宰税暂行条例》,1950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此税现由地方管理。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此税现由地方管理。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即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十四、《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即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十五、牧业税,无全国性法规,征收办法由开征此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3月18日是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发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十七、《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4年5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并重新公布,即日起施行。
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即日起施行。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即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同年12月23日起施行。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征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即日起施行。
三十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即日起施行。
  注:税收征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均已经纳入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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