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电话:883718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见办理程序中规定的时限
办理时限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发票承印企业。
(二)申请期限: 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 |
|
2 |
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与发票承印企业签订的印制协议 |
复印件 |
1 |
|
3 |
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发票的生产任务通知单(包括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
原件 |
1 |
|
4 |
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 |
原件 |
1 |
|
5 |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
6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
7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注:相关资料无固定格式的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
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三、审查
审查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
审查程序:
(一) 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1、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审核“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与发票承印企业签订的印制协议”原件与其复印件是否一致;双方是否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
3、审查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发票的生产任务通知单所填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加盖公章;是否与“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与发票承印企业签订的印制协议”的相关内容一致(发票的种类、名称、联次、规格等);
4、审查承印企业开具的“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是否与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发票的生产任务通知单所填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内容一致;
(二)告知利害关系人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
决定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主管局长
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主管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准予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证》。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主管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内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票证管理中心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作出准予跨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决定的,票证管理中心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准予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准予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证》一式两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保存存根联。
六、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北京市地税局网站票证管理中心网页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1 |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 |
|
2 |
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与发票承印企业签订的印制协议 |
复印件 |
1 |
|
3 |
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发票的生产任务通知单(包括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
原件 |
1 |
|
4 |
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 |
原件 |
1 |
|
5 |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
6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
7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注: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需要变更《准予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证》的,票证管理中心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准予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证》,按规定核发新的《准予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9条
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表格下载
1.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准予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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