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见办理程序中规定的时限
办理时限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已领购定额发票的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在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前,将发票的记帐联与发票联同时从整本发票中拆离的。
(二)申请期限: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 |
|
2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复印件 |
2 |
|
3 |
《拆本使用发票申请表》 |
原件 |
3 |
|
4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
复印件 |
1 |
|
5 |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
6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
7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纳税服务所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即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主管税务所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当场制作《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审查机构: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即日
审查程序:
(一)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审查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是否需在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前,将发票的记帐联与发票联同时从整本发票中拆离使用。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拆本使用发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拆本使用发票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
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即日
决定程序:
主管税务所根据审查意见,当场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送达机构: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即日
送达程序:
主管税务所当场将决定的文书和《拆本使用发票申请表》送达纳税人。
六、公告
主管税务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区县局(分局)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和《拆本使用发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变更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1 |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申请书 |
原件 |
1 |
|
2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复印件 |
2 |
|
3 |
《拆本使用发票申请表》 |
原件 |
3 |
|
4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
复印件 |
1 |
|
5 |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
6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
7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主管税务所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即日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和《拆本使用发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将决定文书和《拆本使用发票申请表》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八、注销
注销机构: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所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收回原核发的《拆本使用发票申请表》。同时,应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