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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办理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电话:8837181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见办理程序中规定的时限

办理时限程序:

一 申请

(一)条件:

申请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内注册的企业

(二)申请期限: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份

2

资质文件: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 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或相应的批准文件
  • 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复印件

各1份

3

企业硬件及软件设施一览表

原件

1份

4

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复印件

1份

5

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

复印件

1份

6

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复印件

1份

7

企业承印发票法律责任承诺书

原件

1份

8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份

9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份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10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份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 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三、审查

审查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审查程序

(一)实地核查

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

1、审查内容:对申请人的硬件、软件设备等实际印制发票能力进行核查。

2、审查标准:

  • 发票承印企业硬件、软件设施标准

A、设备生产能力

1、平张纸票据印刷设备:必须具备四开幅面、八开幅面的多功能胶印机,具有优质、高效、快速、操作方便、准确度高、成本低等特点,可单色、双色印刷。设备应配备印号码装置、压钢线和局部套色装置,在一次印刷循环中能完成印刷图文、局部套印、号码印制、压钢线等工艺过程。

2、卷筒纸商业票据印刷设备:必须具备采用计算机程序控制的商业票据印刷机,机组规格要能满足生产需要,胶印,凸印、涂炭机组要齐全,搭配组合要合理。

3、商业票据配页设备:必须具备六联以上配页机,能完成多联配页打号工艺。

4、商业票据撕页、分切设备:必须具备商业票据撕裂机,能完成卷筒材料撕成单页票据的工艺操作,具备小卷票分切机,能完成大卷宽幅产品分切成小卷票据成品的工艺。

5、商业票据其他配套装订、包装设备:必须具备票据装订所需的包括裁纸刀、钉丝机、收缩包装机、打包机在内的多种装订包装设备。

6、其他机器设备能力

在发票的整体印制过程中,承印企业除了具备发票印刷的基本要求外,还须具备印刷加密覆盖区的相应设备、软件、技术工艺。具体要求如下:

  • 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的要求:
    • 高速数码喷印设备,用以印刷防伪信息、兑奖信息和发票号码。印制精度要求必须达到240dpi以上的分辨率,以便顾客所取发票后能清晰识别,同时也能避免造假者利用简陋方法制假。因为防伪信息、兑奖信息和发票号码的印刷和发票号码的印刷必须和票据印刷同时完成,因此,印刷速度应达到80(米/分钟)以上,以便在高速印刷的情况下与票据印刷机同步。
    • 隔离保护光油印刷设备,用以印刷隔离光油保护层。因为隔离光油保护层的印刷必须和票据印刷同时完成,因此,印刷速度应达到80(米/分钟)以上,以便在高速印刷的情况下与票据印刷机同步。
    • 高速轮转丝网印刷设备,用以印刷加密覆盖层。因为加密覆盖区的印刷必须和票据印刷同时完成,因此,印刷速度应达到80(米/分钟)以上,以便在高速印刷的情况下与票据印刷机同步。
    • 控制软件。由税务机关向印刷单位提供加密盘,加密盘中包括发票号码和加密覆盖区内的防伪信息、兑奖信息。防伪信息和兑奖信息是由税务机关的软件系统随机生成并且进行严格加密的。该控制软件必须能识别加密盘的数据,并在保密的前提下对以上设备进行有效的控制印刷。要求整个印刷过程中操作人员无法看到任何数据,完全由该控制软件与设备之间协调配合、自动地完成,该控制软件对以上设备具有有效的控制功能。该控制软件还必须具备补损控制、综合统计、状况查询等强大的功能,以保障整个印刷过程准确无误;同时,该控制软件还必须具备与税务机关进行实时的网络数据交换功能,数据交换要求严格加密,以确保数据安全。

(2)工艺要求:

  • 要求生产高效、精确、安全保密。整个发票的印刷必须在高速印刷的前提下一次完成,即从版面印刷、发票号码和加密覆盖区内的防伪信息、兑奖信息的数码喷码喷印、喷离光油保护层的印刷、覆盖层的印刷等程序一次性地完成,从而避免分工序印制的误差和可能带来的泄密。为了增强保密性,要求高速印刷,整个生产线的速度要求达到80(米/分钟)以上。要求整个印刷过程中操作人员无法看到任何数据,完全由控制软件与设备之间协调配合、自动地完成。
  • 要求加密覆盖层保密性强。通过印刷隔离保护光油和覆盖层的处理后,在强烈的灯光照射下无法透射看到加密覆盖区内的防伪信息、兑奖信息,难以作弊,同时消费者也容易用手刮开覆盖层,方便地进行发票真伪的检验及中奖情况的查看。
  • 印制防伪有奖发票的工艺流程要求: 

背面印UV防透光油墨---票据内 容---印税务印章---喷印防伪信息中奖

信息及发票号码---印隔离保护光油---涂覆盖油墨---成品

根据上述生产工艺流程要求,为了保证产品质量、速度,喷墨系统和轮转丝网印刷机组应具备以下要求:

a、数字喷墨印刷系统

单个喷墨头喷印宽度:≥65mm

分辨率:≥240×240dpi以上

速度:≥100米/分钟

b、轮转丝网印刷装置

速度:≥80米/分钟

墨 层 厚 度:≥8μm

B、厂房、库房条件

1、印刷发票的生产车间必须与其他车间隔离,能形成独立的发票生产区,进入发票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电子装置查验身份,确保非工作人员不能进入发票生产区。

2、印制发票的专用品要具有环境良好的保管仓库,专用纸张、专用油墨要分别放置在专用地点,并具有安全防范措施。

3、必须具有完全独立的存放发票的成品库房。

4、印制发票的生产车间、库房必须安装全天候电视监控系统,并能够录像记录和具有查询功能。

(2)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标准

承印发票企业要建立生产的所有种类票据的完整审批档案。

各发票承印企业要将所有加工的票据样张送交审批部门审定、备案。

发票印制专用品的采购必须要有税务机关的批复手续,报批的数量、品种、规格应于购买时一致,批复应归类存档,以便查考。

发票印制要具备电脑制版的能力,每套软片版要单独建立档案袋存放于单独建立的版库之中,并设专人专职管理,建立台帐及出入库记录签字手续,经税务机关及用户认定的废版,及时交由保卫部门派人登记后,用粉碎机进行粉碎处理。承印发票的式样要定期通过计算机软盘的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和备案。

发票印制过程中每到环节交接必须办理手续,交接人员过数签字。密件印刷在裁切、印刷、检验、装订、包装等工序均应设立数管员,负责本工序及上下工序之间的交接定数工作,并做好登记、记录、签字手续。

印制过程中的坏张、废张、余张由数管员核准数量,分类登记造册存入专用仓库,由印制单位保卫部门统一集中销毁。销毁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核准。必须建立由保密监察员、保安负责人组成的废品销毁组负责监督执行。销毁人员必须从始至终在销毁现场监督,待销毁全部结束后方可离开。对销毁品内容、数量由监督人员要一一登记、记录,报保卫部门统一保存。

所有成品发票必须送专用库房保管,严禁乱放,并严格按照入库登记手续办理入库。

专用仓库必须具有双道门锁,分别由两人保管,开启库门时必须两人同时到场,完毕后同时离开。

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并由承印发票企业设置的或指派的安全保密监察小组,全程监督发票印制过程。票据管理制度内容需包括:

A、管理机构及管理职能。

B、确认密件印制的范围。

C、业务管理。

D、生产管理。

E、质量管理。

F、成品出入库管理。

G、安全保卫管理。

H、检查监督与岗位责任处罚。

I、岗位职责。

(3)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A、生产工艺

工艺流程:生产通知单→制版→印刷→配页、打号、撕页(电脑票卷筒配页、打号)→裁切、装订→包装→成品入库。

工艺流程中各工艺环节要形成详细的工艺规范文件,随生产通知单一同下达,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生产。

每一种发票的生产通知单和工艺规范必须存档备查。

B、质量及检验

1、质量要求

(1)成品发票必须具备文字、线条、图案、版面清晰完整,无糊字,无脏点,无缺笔短道,压力均匀。

(2)文字表格须用电脑制作,不错字,不漏字,不漏线,文字、线条位置准确。

(3)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必须套印准确,复写联误差小于0.5mm,位数格复写联误差小于0.5mm,号码准确,无重号、缺号、错号。

(4)成品发票要订口不弓、不松,不错订,不漏丝,不调头,不掉页,封面脊平,居中,不起泡。

(5)成品发票要裁切端正,无明显刀花,上下刀口误差小于0.5mm,歪斜误差小于0.5mm。

2、检验要求

(1)必须形成有数据可依的质量标准用于检验工作(包括自检、互检、专检),必须有专职的检验机构和专职人员。

(2)发票印制必须实行严格的操作者自检、上下工序互检、检验员专检的三检制度。

(3)出厂产品实行批次质量保证书,批量的抽检比例如下:

      • 每批数量在1000张(本)以下的抽取批数量的2%
      • 每批数量在10000张(本)以下的抽取批数量的1%
      • 每批数量在50000张(本)以下的抽取批数量的0.5%
      • 每批数量在100000张(本)以下的抽取批数量的0.3%
      • 每批数量在500000张(本)以下的抽取批数量的0.2%
      • 在抽查中如发现5%不符合标准,则再加倍复检,如仍发现有5%不符合标准,则不允许出厂。

(4)保存、运输及交付标准

A、产品的包装

  • 委印单位的要求进行成品包装,必须具备塑封设备。无要求的要根据情况每包(箱)用胶带封口,外用打包带捆井字形。每包(箱)体积大小和数量均衡一致,符合运输要求。背涂复写油墨的票据,要先用热收缩膜进行分装封口后再装箱,确保复写质量。
  • 每包(箱)贴封签,注明生产厂家、产品名称、数量、起止号码、每本份数、几联单、出厂日期及检验员。
  • 连续式电脑票据要用塑料袋包装,然后再装箱。
  • 需要进行长如运输的产品,要用热收缩膜封包(箱),确保运输途中不受潮湿损坏。

B、发票及发票专用品库房必须具备完善的防火、防潮、防盗设施、以及防鼠、防虫等措施。

C、发票的运输及交付

  • 必须具备和采用封闭式的专用运输工具运送发票。
  • 运输过程必须具备保卫(安)人员全程押送。
  • 交付过程必须要办理交接手续,并建立交接手续档案备查。

(二)告知利害关系人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听证

对于该项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建议。

听证程序按照《北京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

(四)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主管局长。

对不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主管局长。

四、决定

决定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工作主管局长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决定程序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转票证管理中心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局长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转票证管理中心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票证管理中心应在办理许可法定期限内将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票证管理中心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发票准印证》。

六、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票证管理中心网页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北京市地税局应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由票证管理中心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需要变更《发票准印证》的,票证管理中心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发票准印证》,按规定核发新《发票准印证》。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企业印制发票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北京市地税局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由票证管理中心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进行公告。

票证管理中心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票证管理中心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发票准印证》,按规定核发新的《发票准印证》。

八、注销

注销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程序:

对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北京市地税局票证管理中心应当依职权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制作《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由其收回原核发的《发票准印证》。同时,取消此项许可的有关公告。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

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表格下载

1.《企业硬件及软件设施一览表》
2. 企业承印发票法律责任承诺书
3. 企业硬件及软件设施一览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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