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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审批

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1:3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

4.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纳税人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符合行政许可审批标准

时限:8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符合行政许可审批标准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18号)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

表格下载

税务行政许可通用文书格式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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