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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

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携带的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公章或财务章;

3.首次购票时需携带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4.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需要携带税控用户卡,领购非国标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需携带税控IC卡(卡中需写入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信息,首次领购机打发票时也需携带空卡);领购定额发票的,需携带经主管税务所签章的《纳税人领购定额发票核验登记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携带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售票

1.对于纳税人初次领购税控机打发票的,须在办理税控机初始化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销售发票。发票销售时,根据系统自动提示的初始化信息进行销售,对于未办理初始化的纳税人,不得向其销售发票。

2.对于新办企业首次领购税控机打发票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681号)文件中规定的数量发售。

3.对于续领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要先报数,经过票表比对后,税务机关进行售票。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68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和领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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