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便民服务->行政办事事项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征收

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每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

办理程序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可采用如下申报纳税方式:

1、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数据电文申报纳税;(http://service.tax861.gov.cn/login.jsp)

2、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通过12366进行电话申报纳税。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依据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表格下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

--返回--
| 关于我们 | 政务公开 | 办税中心 | 税务查询 | 专题栏目 | 子网站群 | 留言板 | 友情链接 |
主办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技术支持:北京博士山科技有限公司
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变相复制本网站全部或部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