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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行政征收

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纳税单位土地增值税征收地点为企业核算地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务注册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个人土地增值税征税地点为房地产坐落地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设置的征收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 房地产转让合同。
  •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有关证明。

标准:纳税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二、审核征收:

经征收人员审核资料无误后,纳税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窗口的征收人员开具《专用税收缴款书》,并交纳税人办理缴税手续。

经审核不需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为其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表格下载: (此业务事项无需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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