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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征收

办理机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税务机关: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车船税纳税人为单位的,2008年申报纳税期限为10月1日至10月15日。
车船税纳税人为个人的,2008年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前。
办理程序:
车船税纳税人为单位的:
1、纳税人通过tax861核心征管系统—“办税中心”—“纳税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上门申报方式(方法同上)申报纳税;
车船税纳税人为个人的:
1、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政储汇局的各代征场所申报纳税。
2、个人购置新车辆的,应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收费标准及依据: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每辆

540元

小型客车

每辆

480元

微型客车

每辆

30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96元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摩托车

每辆

120元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每吨

3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每吨

6元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表格下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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