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开采矿产品的纳税人应当向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开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每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
办理程序:
开采矿产品的资源税纳税人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应依照《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和《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相应税额,采用如下申报方式纳税:
1、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数据电文申报纳税(http://service.tax861.gov.cn/login.jsp);
2、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通过12366进行电话申报纳税。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依据: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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