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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资源税征收

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生产或储备盐的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其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每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

办理程序

生产或储备盐的资源税纳税人,应依照《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和《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相应税额,采用如下申报方式纳税:

1、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数据电文申报纳税(http://service.tax861.gov.cn/login.jsp);

2、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通过12366进行电话申报纳税。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依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4、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5、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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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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