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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办理程序

1、通过核心征管系统的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纳税(http://service.tax861.gov.cn/login.jsp);

2、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上门申报方式申报纳税;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表格下载: (此业务事项无需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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