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向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每月初前10个工作日内
办理程序: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的单位外,均应当依照3%的费率,采用如下申报方式缴费:
1、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数据电文申报纳税;(http://service.tax861.gov.cn/login.jsp)
2、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通过12366进行电话申报纳税。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依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
2、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3、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4、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5、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