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20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和初审
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申办企业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缴纳税款计划;
4、全部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5、提交申请前3日内的全部存款帐户对账单据;
6、资产负债表或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7、当月或上月应付职工(部门)工资汇总表或明细表;
8、当月或上月应支付或已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或凭证;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或凭证。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7日。
二、审核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6日
三、审定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4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时限:3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并上网公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2〕171号)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444号)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4]407号)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