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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报批类

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事宜

  一、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二、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2、对待《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3、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4、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5、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三、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因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2、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依次扣减其当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每户每年8000元定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
  3、个体经营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以税务部门批准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
  4、各类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扣减限额内逐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预核定扣减限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扣减税额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
  四、提交资料
  1、具有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2、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
  4、《再就业优惠证》。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再就业优惠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再[2006]460号)
  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6]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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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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