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事宜:
一、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提交资料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
4、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
5、上款所提“转业证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转业证》复印件”;
6、各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出具的 “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证明”。
三、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
五、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093号)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606 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8、《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京财税[2005]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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