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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报批类

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事宜

  一、审核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二、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四、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1054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京财税[2005]637号)
  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24号)
   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等文件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385号)

表格下载

(减免税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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