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事宜:
一、审核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二、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3、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三、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四、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5、《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07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京财税[2005]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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