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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再就业企业优惠政策-报批类

一、企业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报批类


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事宜

  一、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企业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企业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二、审批时限: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
  四、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因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3、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4、各类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扣减限额内逐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预核定扣减限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扣减税额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
  5、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五、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464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89号)

表格下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下载:(减免税相关表格)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报批类

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事宜
一、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企业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企业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二、审批时限: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提交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上述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企业。
六、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46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89号)

 

表格下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下载:(减免税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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