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办理程序:
一、电子缴库完税凭证开具
(一)条件
实行税务、国库、银行计算机联网电子缴税的纳税人在缴纳地方税(费)款成功后,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以下简称“电子转账完税证”)作为完税凭证。
此凭证是实现联网电子缴税纳税人的完税凭证,不作为会计核算凭证,纳税人应以《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二)工作程序
纳税人通过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如需开具完税凭证的,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持盖有银行收(转)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第二联复印件,由经办人签署“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
(1)纳税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纳税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盖有银行收(转)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第二联复印件,并由纳税人或经办人签署“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签名。
(3)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相关材料后,根据地税计算机系统中的已入库电子缴款书开具纸质电子转账完税证。
(4)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应为A4纸,并作为开具完税凭证的资料归入6200子类档案备查。
二、契税完税凭证开具
对契税纳税人完税凭证的开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使用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征收窗口的征收人员通过契税征管系统打印《专用税收缴款书》,并加盖“契税征收专用章”,交纳税人办理缴税手续,《专用税收缴款书》通知联由纳税人交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证书,第一联由纳税人留存。
(二)使用现金或银行卡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征收窗口的征收人员征收税款后,通过契税征管系统打印出《契税完税证》,并将完税证的纳税人收据联、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联共两联交纳税人。使用银行卡缴纳税款的,应将银行“签购单”的“持卡人存根”一同交纳税人。
(三)不同契税缴纳方式(转帐、现金、划卡、支票)完税凭证的开具
转帐:税务机关开具五联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持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现金:税务机关直接收取现金的,开具契税专用完税证,将完税证第二、四联交纳税人;
纳税人可持缴款书到征收大厅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的,开具五联税收缴款书;
划卡:确认划卡交易成功(划卡、录入税额、纳税人录入银行卡密码)的,使用POS机打印银
行三联“签购单”交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开具契税专用完税证,将完税证第二、四联及银行签购单“持卡人存根”联交纳税人;
支票:收取支票时不得开具完税凭证;确认资金到帐后,通知纳税人领取时开具契税专用完税
证,将完税证第二、四联交纳税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计〔2006〕10号)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计〔2006〕25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