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程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一、 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手续:
1. 纳税人持《IC卡》《密码器》及空白发票或持《用户卡》《税控卡》和空白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后依法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办理结票手续;
2. 有在查案件的,应先办理结案事宜;
3. 办理结税手续。
二、 将有税务机关各环节签字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连同下列资料提交区县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
1. 纳税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文件;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
3.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 区县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 〔2004〕393 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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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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