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便民服务->行政办事事项  

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程序如下:
1、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纳税人持《IC卡》《密码器》及空白发票或持《用户卡》《税控卡》和空白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后依法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2、 办理纳税清算事宜,履行“结税结票”手续。
3、 领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纳税人需要持以下手续办理:
1、 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 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4、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依据: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7号令)
《注销税务登记表》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附送资料:填写附报的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2)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填写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情况;
(3)缴销发票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缴销情况;
(4)税务检查意见:检查人员对需要清查的纳税人,在纳税人缴清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签署意见;
(5)收缴税务证件情况:在相应的栏内填写收缴数量并签字确认,收缴的证件如果为 “临时税务登记证”,添加 “临时”字样。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表格下载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

--返回--
| 关于我们 | 政务公开 | 办税中心 | 税务查询 | 专题栏目 | 子网站群 | 留言板 | 友情链接 |
主办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技术支持:北京博士山科技有限公司
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变相复制本网站全部或部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