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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

办理机构: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电话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联系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
办理程序
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数据电文申报(http://gs.tax861.gov.cn/index.htm)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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