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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8月


编者按

  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北京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北京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有力举措;是推进北京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了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广大纳税人知晓、理解、运用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编写了《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以下简称《税收政策汇编》)。

  《税收政策汇编》包括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收政策汇编》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上述各税的基本政策规定,便于读者对于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有一个大致了解。第二部分收集了涉及各税的48条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进行汇总。以每个行业优惠政策为一章,介绍现行各税优惠政策内容、文件依据、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方便纳税人了解优惠政策和办理相关手续,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汇编》所依据的文件截止2007年8月31日,今后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应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我们把《税收政策汇编》设计为活页形式,并将按年适时进行维护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地方相关各税政策的基本规定

  第一章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二部分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章文化艺术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新闻出版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广播、电视、电影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广告会展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艺术品交易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设计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章旅游、休闲娱乐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章其他辅助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章其他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地方各税政策的基本规定

第一章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一节营业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国有、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二、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三、税率

  营业税共分九个税目,实行3%—20%的比例税率,其各行业具体税目、税率和征收范围如下: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 率
---------------------------------------------------------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3%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     3%
            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     5%-20%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
           球、高尔夫球、保龄球、
            游艺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      5%
            食业、旅游业、仓储
            业、租赁业、广告业
            及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5%
            专利权、非专利技
            术、商标权、著作
            权、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        5%
            土地附着物
----------------------------------------------------------

  四、纳税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五、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六、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节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

  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

  (一)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本条第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四)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

  本条所指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三、纳税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已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四、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五、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即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

第三节教育费附加

  一、征收范围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费率

  教育费附加率为3%。

  三、纳费计算

  教育费附加应纳费额=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已纳税额×3%

  四、纳费期限

  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五、纳费地点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即是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二)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三)独立计算盈亏。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上述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上述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征税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二)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四、收入总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概念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二)扣除的基本条件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三)扣除原则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四)不允许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贿赂等非法支出。

  9、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10、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11、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六、适用税率

  (一)法定税率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二)两档照顾性税率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七、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二、征税对象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税率为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 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 31375元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 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 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 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 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16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等。

2、税率为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承包人或承租人按月或者按次从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税率为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8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适用税率为2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3)如果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

20%

0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

30%

2000

超过50000元

40%

7000

(五)稿酬所得

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2、适用税率为20%,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2、适用税率为2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适用税率为2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八)财产租赁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适用税率为2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准予扣除项目是指在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九)财产转让所得

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适用税率为2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十)偶然所得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适用税率为2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征收管理

(一)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三)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一节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一)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凡坐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其中建制镇的征税范围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征税对象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四、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原值或税务机关估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五、计税依据

(一)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以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账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免税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三)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会计账簿中无房产原值记载,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税务机关按照新修订的《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进行核定。

六、纳税计算

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以税务机关估值为计税依据的,年应纳税额=税务机关估值×1.2%

以房产租金为计税依据的,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五)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自其使用或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八、纳税期限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九、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房产所在地纳税。

(二)外省市在本市的营业单位应纳税的房产,不论其独立核算单位的地点是否在本市范围内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一)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免税单位有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属于本系统内的可由纳税单位代缴土地使用税;本系统外的仍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

(三)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其中建制镇的征税范围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税率

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四、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以下办法确定:凡持有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的,以许可证确定的土地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无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税务机关审查的土地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待土地测量后,再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提供的测量结果复查核定土地占用面积,调整应纳税额。

五、纳税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面积×单位税额标准

六、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七、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土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地不一致的,应向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印花税

一、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及计税金额

(一)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合同购销金额计税。

(二)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计税。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的费用计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计税。

(五)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计税,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六)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计税。

(七)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计税。

(八)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账簿签订的借款合同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计税。

(九)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计税。

(十)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计税。

(十二)营业账簿:包括生产经营用账册。分为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计税,其他账簿是按件计税。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计税。

三、税率

印花税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比例税率有四档,分别是: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定额征收的是每件五元。

千分之一的有: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万分之五的有: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资金账簿。

万分之三的有: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万分之零点五的是借款合同。

定额征收的有:其它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四、纳税计算

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证照的领受时,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六、缴纳方法

印花税的缴纳方法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粘贴印花税票的“三自”缴纳方式、大额缴款和汇总缴纳。

(一)“三自”缴纳就是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发生纳税义务时,要按照应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应税凭证与印花税票以及印花税票与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盖戳注销或用钢笔、圆珠笔画销。

(二)印花税的大额缴款是指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三)汇总缴纳是指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取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方式的纳税人应提前十五日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并确定汇总缴纳应税凭证类型。缴纳方式一经选定,在一个完整的会计核算年度内不得改变。


第二部分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章文化艺术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营业税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

一、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828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828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复印件;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证明。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且是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供转制名单中所确定的纳税人。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止时间

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三、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82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825号)

2、审批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3、提交资料

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提出汇总纳税的申请报告等。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经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

四、关于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为了鼓励社会各界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税人向宣传文化事业捐赠在所得税扣除方面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1号)

(二)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90号)

(三)对纳税人向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关于纳税人向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的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82号)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5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五、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注: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征管范围政策调整,2002年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因此,减免税事项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关于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一)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有:

1、对个人通过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十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73号)

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以下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可全额扣除的有: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第四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审批项目分别为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1、房产税困难性减免

审批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2号)

审批权限:

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税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局审批。

审批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二)》;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银行对帐单。

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审批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京政发[1988]1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2号)

审批权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市局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局审批。

审批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二)》;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银行对帐单。


第二章新闻出版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营业税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第三章广播、电视、电影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营业税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三、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项目征收营业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号)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8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第四章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营业税

一、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224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但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

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征管范围政策调整,2002年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因此,减免税事项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办理。

二、软件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2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执行口径规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经过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口径开始执行时间: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 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82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1、审批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 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8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207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8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45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2、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证书及企业年审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 2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 2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三、集成电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二)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三)投资额超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 25号)

审批程序规定:上述(二)、(三)项减免税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1、审批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8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207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8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45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2、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证书及企业年审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复印件。


第五章广告会展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营业税

一、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允许在广告代理业务收入额中作减除处理后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广告发布费支出,仅指向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含媒体、载体)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37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3]506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第六章艺术品交易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拍卖财产取得收入,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第七章设计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525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但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

一、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3)》

盖有“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

奖酬金领取通知单、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企事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所得收入需经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章旅游、休闲娱乐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营业税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交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

一、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政策减免税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征管范围政策调整,2002年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因此,纳税人享受上述政策的减免,减免税审批程序须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二、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第九章其他辅助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暂无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章其他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比照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86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224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但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

一、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但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包括文化创意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核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3)》;

盖有“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

奖酬金领取通知单、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所得收入需经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文化创意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3)》

盖有“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

奖酬金领取通知单、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企事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所得收入需经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

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但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六、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下发有关文件

第三节印花税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上述减免税项目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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