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财〔2006〕47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局合同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局合同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权益,防止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市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局对外签订的工程修缮类、信息化类、印刷类、培训调研类、宣传活动类、房租类、制装类和购置类等以市局名义对外签订的有关资金往来或其他经济行为的合同。
第三条 凡市局对外签订的合同(第二条中所述的合同),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部门预算项目管理的要求,对市局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备案,通过合同备案强化预算管理和支出进度的监控,规范项目资金的支出,进一步加强的后续管理。
第五条 法制处、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签订前的合同进行监督审查,其中:
1.法制处主要负责监督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等。
2.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监督审查合同资金往来的合理性、付款时限的合理性和所需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等。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为合同备案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合同备案手续的日常办理、备案合同的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 凡市局或相关处室代表市局对外签订(变更、解除)的合同,必须同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八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报送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1.合同文本(副本);
2.通过招标签订的合同,需提供中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副本);
3.非招标签订的合同,需提供协商纪要或相关资料;
4.经市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员对外签订的合同,需提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委托书》;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备案的合同采取分类、序时、连续编号的方式,具体分类为:
序号
|
类 别 |
1 |
工程修缮类 |
101 |
基层税务所维修类 |
102 |
市局机关维修类(含车公庄、马甸、门头沟) |
103 |
其它修缮类 |
2 |
信息化类 |
201 |
信息化运行维护类 |
202 |
信息系统改造类 |
300 |
印刷类 |
400 |
培训调研类 |
500 |
宣传活动类 |
600 |
房租类 |
700 |
制装类 |
800 |
购置类 |
900 |
其它类 |
第十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办理合同支付手续时,要在相应单据上填写合同备案号,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计划财务处将暂缓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中止,应按照本办法的备案登记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备案合同在计划财务处留存一年备查,然后按照市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直属单位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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