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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国库[2005]2014号

    市属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深化和完善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3]300号)要求,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4]190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完善改革单位会计核算,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3]300号)及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在资产类(资金占用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会计总账科目 (行政单位编号115,事业单位编号125,建设单位编号235),用于核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

    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改革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单位实际支出的冲减数;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改革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贷方登记单位下年度恢复额度数(如改革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借方需同时登记两者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

    二、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作相关会计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2、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财政直接支付

    3、建设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下年度行政事业和建设单位发生结转资金实际支出时,依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原始凭证,借记支出类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三、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

    (一)年底额度注销账务处理

    1、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注销额度到账通知书》作相关注销额度的会计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建设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如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单位根据两者间的差额作相关会计分录:

    (1)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2)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财政授权支付

    (3)建设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

    (二)下年度恢复额度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恢复的上年结转资金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上年结转资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作相关恢复额度的会计账务处理: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三)如下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上年结转资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作相关会计分录: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四、年终结余资金及其分配的账务处理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国库[2003]2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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