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财〔2005〕28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北京地税系统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操作流程
2.政府采购代理招标简要工作流程
3.政府采购工作业务流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本局采购行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物品采购的经济性、效率性和公开性,节约开支,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开展日常工作,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由指定的工作机构按照确定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统一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政府财政部门供给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均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实现货币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纳入市财政局下发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见附表)。
(二)未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但在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1.货物类:单项或批量购买达到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
2.服务类:单项或批量购买、租赁达到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3.工程类:单项或批量购买达到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
第五条政府采购采用的主要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货物类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工程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投资200万元以上、设备安装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合格供应商或承包商(不得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参加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创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五)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由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然后询价小组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采购时,要综合比较供应商或施工、服务单位的资信、经济实力和经营业绩等条件,以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品牌、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综合比较采购项目的特殊条件和经济指标。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的供应商处获得,并且不存在其他选择或者替代物的;
(三)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性或者标准化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突发事件,不宜采取招标方式的;
(五)无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导致招标无法进行的。
第七条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情况报市采购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无论采取上述那种形式进行政府采购,均需将采购信息在有关的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政府采购的管理:我局的政府采购工作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和承办政府采购工作;
(三)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和统计上报;
(四)负责政府采购办法的修改和解释。
第九条政府采购的主要程序:
(一)每年第四季度,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中心)及直属分局将下一年度拟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计划随来年预算一并报计划财务处,经计划财务处汇总、核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在预算内作出相应安排。
(二)各单位当年需追加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先向计划财务处申请追加预算,待计划财务处分别报请市财政局和市采购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计划财务处按照市局党组批准的年度预算和各单位的需求,编制统一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要尽量增加一次采购的数量,减少采购的批次。
(四)计划财务处根据北京市采购办审批、核准的采购计划,组织、协调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招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和对外公开招标、谈判、签约、验收及售后服务等项工作。
(五)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计划财务处要将采购情况和结果及时反馈使用单位和北京市采购办公室。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时,由计划财务处将采购项目及招标代理公司报市采购办公室批准后,由招标代理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采购时,除按上述办法进行外,我局还应组成由项目使用单位、监察处、计划财务处组成的招标小组,共同参与项目的谈判、询价、确定成交商等采购过程。
第十条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由监察处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程序办事,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政。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责,把政府采购工作做实、做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政府采购各部门基本职责
第一条财务管理部门
(一)计划财务处是我局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
(二)负责拟定我局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组织、协调和承办政府采购工作;
(三)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和统计上报;
(四)负责协调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有关质疑、投诉;
(五)负责政府采购办法的修改和解释。
第二条项目使用部门
(一)负责提出采购项目业务需求,包括技术指标、技术要求、技术方案和技术文档资料。同时,提出对供应商特殊要求的建议;
(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
(三)参与采购项目评标工作;
(四)负责提出招标过程中技术问题的处理意见和项目实施过程的技术监督;
(五)参与合同谈判;
(六)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条监察部门
(一)监察处为我局政府采购的监督监察部门;
(二)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从提出业务需求、立项论证、立项审批到采购实施、合同执行的全过程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三)参加招标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标小组,负责监督。不参与评标、谈判、询价的具体工作;
(四)参与政府采购中有关质疑、投诉问题的处理。
(五)负责受理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并按照回避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查。
第四条评标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一)评标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计划财务处、项目使用部门、监察处等有关人员组成,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召集;
(二)参加发标会、开标会、评标工作;
(三)提出评标原则和评标标准;
(四)负责办理询问、质疑、投诉的有关工作;
(五)其他应完成的工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政府采购的立项
(一)每年第四季度,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中心)及直属分局将下一年度拟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计划随来年预算一并报计划财务处,经计划财务处汇总、核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在预算内作出相应安排。
(二)各单位当年需追加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先向计划财务处申请追加预算,待计划财务处分别报请市财政局和市采购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计划财务处按照市局党组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立项和各单位的需求,编制统一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要尽量增加一次采购的数量,减少采购的批次。
第六条政府采购的方式。我局的政府采购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五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须将采购方式报局领导批准,并请示市采购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执行。无论采取上述那种形式进行政府采购,均需将采购信息在有关的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第七条政府采购的委托代理
(一)计划财务处根据北京市采购办审批、核准的采购计划,组织、协调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招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和对外公开招标、谈判、签约、验收等项工作。
(二)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时,由计划财务处将采购项目及招标代理公司报局领导审批,并请示市采购办公室同意后,由招标代理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采购时,除按上述办法进行外,我局还应组成由项目使用单位、监察处、计划财务处组成的招标小组,共同参与项目的谈判、询价、确定成交商等采购过程。
(四)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计划财务处要将采购情况和结果及时反馈使用单位和北京市采购办公室。
第八条政府采购的执行:
(一)委托采购: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报北京市采购办公室批准后,委托代理招标公司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签订委托协议。
(二)实施采购:签订委托协议后,代理招标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规,按采购执行计划确定的采购方式,制作标书,确定中标供应商或承包商。在制作标书的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要明确提出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和项目清单,以供采购代理机构制作标书时使用。
(三)签订合同:项目使用单位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报计划财务处(三份),用于上报北京市采购办公室和备案。
(四)履约验收:采购合同签订后,计划财务处要配合使用单位按照采购文件所列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需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空调机、摄像器材、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保护屏、UPS电源、交换机、服务器、网络设备、印刷设备、办公家具、建筑装饰材料、专用教学设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及摄像设备、体育设备、电梯、起重机、锅炉、公务用车(轿车、吉普车、旅行面包车、专用汽车、摩托车)。
(二)工程类: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系统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以及修缮和装饰工程。
(三)服务类:印刷、出版、公务车辆的维修、保险及加油。
第十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单项或批量购买达到以下标准的需执行政府采购。
(一)货物类:货物类:单项或批量购买达到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
(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购买、租赁达到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三) 工程类:单项或批量购买达到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的(含80万元);
(二)工程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设备安装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计划财务处和监察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是:
(一)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是否实行了政府采购。
(二)监督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项目使用部门提出的项目业务需求,推荐的入围产品范围和供应商名单有无倾向性,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监督评标、谈判、询价原则的制定及评标、谈判、询价的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否规范,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及我局利益的条款,合同双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第十三条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不得参加招标工作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标小组。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应在局内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参与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禁止下列行为: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开标前泄露标底或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泄露信息;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因第十七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而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本《细则》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八章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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