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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业管理行业

 

  根据《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386号)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受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相关的其他服务。

一、营业税

  (一)计税依据

  根据《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386号)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暖气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暖气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的其他全部收入(含规定收费标准基础外各种加收金额),应按照服务业税目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1.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59号)的规定:
  1.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征营业税的代收基金,系指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中规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2.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凭其持有的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为其出据的《住房维修基金交存书》上注明的实际发生额认定。
  3.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征收营业税的代收房租,凭其与代收房租委托方实际房租转交结算发生额认定。
  4.对物业管理企业超出上述认定范围的代收款项,一律视同其相关业务收入或价外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5.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收入后,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服务业 娱乐业 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或《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附加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以物业管理以及代理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所得,法定税率为33%。企业所得税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暂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基本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此政策截止至2007年底)

五、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月末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算依据。
  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只对内资单位和个人征收。
(此政策截止到2006年底)

七、城市房地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种税。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对其缴纳的税款给予减征30%的照顾。
  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八、土地使用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2年第13号),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需要说明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未经出让”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以各种方式使用已经出让程序的土地不缴纳土地使用费。
  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
  计算公式为:
  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此政策截止到2006年底)

九、车船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座位、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此政策截止到2006年底)

十、车船使用牌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政密字第714号令)的规定,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
  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此政策截止到2006年底)

十一、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应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十二、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北京市契税税率:自2002年7月1日起,由原4%调整为3%。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十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物业管理行业个人所得税主要涉及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000元(含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奶费、市内误餐补贴及实行工资改革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等2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5%至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此政策截止到2005年底)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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