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税收法规->行业税收政策  

第八节 交通运输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交通运输业主要涉及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

一、营业税

  (一)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1、公路运输的纳税人包括
  (1)陆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
  (2)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的其他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
  2、水路运输的纳税人包括海运和内河运输
  (1)海运包括远洋运输和沿海运输。远洋运输的纳税人为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所属大连、天津、广州、青岛、上海分公司。沿海运输的纳税人为经营沿海运输业务的交通部直属海运企业,地方交通部门所属航运企业及其他国营、集体、私营海运企业、个体海运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2)内河运输的纳税人为:一切从事内河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3) 航空运输中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纳税人为航空公司。
  ①民航售票单位不是航空运输营业税的纳税人,一律不向当地缴纳营业税。航空运输中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纳税人一律为承运的航空公司。
  ②民航地面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机场、航空公司、民航地区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航管理局、航站。
  (4)装卸搬运的纳税人为:陆路运输、海运、河运、航运、铁路运输中从事装卸搬运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装卸搬运业务的工商企业、联运企业、物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二)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款。一般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搬运收入、其他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以及随同票价、货运运价向客户收取的各种交通建设基金等。
  (1)联运业务的营业额
  联运业务的营业额是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的余额。
 注: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出发地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2)跨境运输的营业额
  跨境运输的营业额是指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X(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注:北京市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成本利润率为5%。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158号)文件规定: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①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凭费的业务。
  ②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凭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③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另外,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5)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403号)规定: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6)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4]162号) 文件规定:
  对道路、桥梁管理经营单位,向过路或过桥的车辆(或其他通行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应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适用税率及计算方法

  交通运输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附加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为33%。(此政策截止至2007年底)
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 关于我们 | 政务公开 | 办税中心 | 税务查询 | 专题栏目 | 子网站群 | 留言板 | 友情链接 |
主办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技术支持:北京博士山科技有限公司
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变相复制本网站全部或部分信息